海珠推16条措施支持企业复产用工

发布日期:2020/2/18 16:45:17信息来源:广州海珠发布 浏览:1027


海珠人社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产用工保障措施十六条


  海珠区人社局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关于做好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政策规定,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共渡难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助力企业复产用工

  1、建立服务专员联系重点企业机制,加大对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相关企业的服务力度,优先解决上述行业和企业用工招工实际问题,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重点企业尽快复工、扩大产能。

  2、将药企、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等企业纳入定点用工监测,根据行业分布、用工需求、工资水平等做好供求信息分析评估,加强用工指导和就业服务,鼓励企业稳定工作岗位。

  3、搭建线上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平台,引导用工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求职者主动使用广州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求职招聘”和“网络招聘会”功能,发布招聘岗位和求职信息,促使供求双方足不出户实现线上对接。

  4、推动建设职业培训云平台,暂停线下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整合各类线上培训载体,鼓励培训机构开展多形式线上培训,加强技能人才有效供给。

用好援企稳岗政策

  5、对符合不裁员少裁员等条件的参保企业,可按政策规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

  6、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50%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至2020年12月底,其中原缴费系数为0.6的下降至0.4,原缴费系数为0.8的下降至0.6。

  7、对确因疫情影响逾期申办促进就业补贴业务条件的企业,将申请期限适当延长至疫情解除三个月内。

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8、引导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9、加大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维护职工休息休假、工资报酬、医疗救治等合法权益。及时受理涉劳资纠纷投诉案件,严厉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重点维护好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劳动保障权益。

  10、加强劳资纠纷隐患排查,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巡查,对涉疫情劳资隐患和集体案件,建立专门台账实施跟踪化解。

  11、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严厉查处企业欠薪违法行为,重点查处用人单位对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未将其视同提供正常劳动且未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视情况顺延劳动用工违法行为2年追溯期、立案调查期限、责令改正期限。

  12、在海珠政务微信开设“涉疫情劳动关系在线问答专区”,对疫情涉及的劳动报酬支付、医疗期计算、休息休假安排、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做好政策答疑和指引,指导企业依法用工,从源头上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13、充分发挥“粤省事-调解仲裁”微信小程序作用,引导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和劳动者优先使用小程序办理各类调解仲裁业务。推出互联网庭审,除结案文书外的所有仲裁文书实现全线微信电子送达。

优化人社公共服务

  14、延长社保业务办理期限。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待遇申领、提前退休审核等业务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补办并补发待遇。

  15、工伤认定可容缺受理。对参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其工伤认定无法及时提供有关材料的,用人单位承诺后可实行“容缺后补”予以办理。优化工伤认定流程,采取电话、视频、网络传送资料、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16、126项人社公共服务事项实行微信“指尖办”,减少人员流动聚集。主动推送援企稳岗政策和服务,简化业务流程,加快办理速度,全力服务企业发展。